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将标准划分为4个层次:
- 国家标准
- 行业标准
- 地方标准
- 企业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国际标准,如:ISO(国际标准化组织)、IEC(国际电工委员会)、ITU(国际电信联盟)。
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,应当制定国家标准。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计划、审批、编号和发布。国家标准代号为:
- GB: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18582-2001
- GB/T:推荐性国家标准 GB/T 30200-2013
- GB/Z:指导性国家标准 GB/Z 19579-2012
- GSB:国家实物标准 GSB G51001-94
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,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。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。
ANSI: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
BS:英国国家标准
JIS:日本工业标准
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,可以制定行业标准,是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标准。
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、审批、编号、发布和管理。
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,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,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。
部分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:
汽车-QC、
石油化工-SH、
化工-HG、
石油天然气-SY、
有色金属-YS、
电子-SJ、
机械-JB、
轻工—QB、
船舶-CB、
核工业-EJ、
电力-DL、
商检-SN、
GJB: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标准
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/T,如:JB/T,为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,不加T为强制性标准。
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要求,可以制定地方标准。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:
- 工业产品的安全、卫生要求;
- 药品、兽药、食品卫生、环境保护、节约能源、种子等法律、法规的要求;
- 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要求。
地方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、组织制定、审批、编号和发布,地方标准以DB开头。
- 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,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。
- 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,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。地方标准也分强制性与推荐性。
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、统一的技术要求、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。
-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,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,企业标准以Q开头。
-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。
自标准实施之日起,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、修订或废止的时间,称为标准的有效期,又称标龄。由于各国情况不同,标准有效期也不同。
以ISO标准为例,该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,平均标龄为4.92年。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要进行复审,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为5年。
具有法律属性,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、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;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。
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如下:
-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。
-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
- 产品及产品生产、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、卫生、环境保护及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。
- 工程建设的质量、安全、卫生、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。
-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。
-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。
- 防止欺骗、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。
-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。
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,是指生产、交换和使用等方面,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。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,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,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。
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,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,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,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。GB/T中的T表示推荐的意思。
- 软件工程术语 GB/T 11457-2006
- 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、程序流程图、系统流程图、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约定 GB/T 1526-1989
- 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 GB/T 14085-1993
-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/T 8566-2007
- 软件支持环境 GB/T 15853-1995
- 软件维护指南 GB/T 14079-1993
- 软件文档管理指南 GB/T 16680-1996
- 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/T 8567-2006
-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/T 9385-2008
-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GB/T 12505-1990
-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 GB/T 16260-2006
-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/T 12504-1990
-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/T 14394-2008